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第二十五条有效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应当按照规定停放,不得持续占用免费道路停车泊位超过四十八小时。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