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或者城市道路产权单位,根据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或者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可以组织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合理设定停车时段。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对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