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成立用水户协会等用水组织,动员村民、居民等积极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