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宣传,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建和运营用水户协会等用水组织,并加强对协会管理人员的指导和培训。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