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的供水调度和水质污染风险防控。供水单位应当服从调度指令,科学合理调度饮用水水资源。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