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县(区)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定期对农村饮水工程的水质和农村生活饮用水的水质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当依法在公共信息平台公布。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