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资源,科学划分和确定监测范围、点位和项目,加强水源自动监测监控和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完善水环境监测体系。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辖区内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定期维修、保养监测设施,构建数据共享机制,形成的监测数据和分析成果等应当实时交换,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