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护机构以及经营企业应当加强调水取水口水质监测工作,建立健全调水水质监测体系,实时监测。发现调水水质超过规定标准时,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