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环境保护、水行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管理、农业、林业、卫生、水产、畜牧等主管部门组成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规划、计划;
(二)协调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协调和督促各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四)研究决定开展联合执法相关工作;
(五)研究部署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其他工作。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日常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