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明确补偿主体、方式、范围、对象和标准。因饮用水水源保护采取的措施给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