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准保护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和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林地实行林地用途管制,进行树种结构调整。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