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准保护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和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全面调查污染源,建立污染源风险档案名录,并根据各类污染源的排放状况,明确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重点;

(二)加强农村饮水工程升级改造、联通并网,提高农村集中供水率、水质达标率、供水保障率;

(三)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转运处置,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不具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转运处置条件的,选择适当方式对生活垃圾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生活污水达标排放。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