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在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除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沟、挖塘;
(二)围垦养殖、填塞围堰;
(三)网箱养殖,投肥、投粪进行水产养殖;
(四)擅自采伐或者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其他植被;
(五)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构筑物;
(六)在穿越河道的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拦河筑坝、采砂;
(七)擅自钻探;
(八)其他影响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运行、危害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安全和污染饮用水水源调水水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