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范围,并设立相应保护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