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在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除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沟、挖塘;

(二)围垦养殖、填塞围堰;

(三)网箱养殖,投肥、投粪进行水产养殖;

(四)擅自采伐或者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其他植被;

(五)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构筑物;

(六)在穿越河道的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拦河筑坝、采砂;

(七)擅自钻探;

(八)其他影响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运行、危害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安全和污染饮用水水源调水水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