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二条有效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养殖畜禽;(二)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