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