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涠洲岛生态环境,有权制止、举报破坏涠洲岛生态环境的行为。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接到举报及时办理。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