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涠洲岛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餐盒、不可降解的塑料袋和塑料膜等污染生态环境的物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物品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