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在进行文艺演出、影视拍摄、教学科研、参观考察等活动时,违反有关管理制度破坏生态环境的,由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