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交通设施建设、村镇建设、旅游设施建设等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与涠洲岛生态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