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除斜阳岛上现有居民和经依法批准进行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人员以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斜阳岛。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斜阳岛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