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废水、废气等污染物不得超过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直接从涠洲岛江河、水库或者地下取水的建设项目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未完成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现有的耗水量大或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搬迁。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