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防护林和特殊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