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涠洲岛地质地貌,禁止下列行为:(一)采挖、买卖海砂、火山石、标本化石等;(二)买卖、使用珊瑚礁及其制品、碎体;(三)运输、邮寄、携带火山石、标本化石、珊瑚礁及其制品、碎体等离岛;(四)采挖、破坏珊瑚和珊瑚礁;(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