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涠洲岛生态环境,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非指定地点丢弃建筑垃圾、报废车辆和废旧电池;
(二)在公共场所、沙滩、公路、乡村道路、林地及田间倾倒生产、生活垃圾,排放污水,丢弃废弃物和畜禽尸体;
(三)向水库、沟渠、海洋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污水,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四)在沙滩摆卖、兜售、悬挂、堆放物品;
(五)露天焚烧垃圾、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六)在公共场所、沙滩、公路、乡村道路晾晒鱼类、虾类、贝类等海产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