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十六条有效禁止在沙滩、岸滩上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但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安全防护设施、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公益设施等除外。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