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十一条有效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完善公共供水管网建设。在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区域,禁止开凿新井。在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地下水开采易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地区,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