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保护涠洲岛饮用水水源,防止污染物排入饮用水水体,保障饮用水安全。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