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十条有效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保护涠洲岛饮用水水源,防止污染物排入饮用水水体,保障饮用水安全。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