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和处置第八条有效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三)具有全封闭的自动装卸车辆,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有行驶、装卸记录仪;(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