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收运服务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清运餐厨垃圾,做到应收尽收、日产日清;
(二)将餐厨垃圾和其它垃圾分开收运,餐厨垃圾的种类和数量记录应当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确认;
(三)收集后及时将收集容器复位,保持收集容器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收运餐厨垃圾的容器和车辆,应当保持密闭和整洁,并喷涂统一的标识标志;
(五)确保行驶、装卸计量系统正常运行,定期进行检验、校对,应当接受市、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
(六)将餐厨垃圾运送至具有许可资质的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倾倒、填埋、买卖、处置;
(七)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台账制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
(八)制定餐厨垃圾收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送备案;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