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账制度,载明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及流向,与取得餐厨垃圾收运经营权的单位签订收运协议,将餐厨垃圾交由收运单位统一收运;

(二)设置符合标准和足够数量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三)将餐厨垃圾单独收集存放,按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四)不得将餐厨垃圾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袋(台布)等其它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

(五)不得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或者随意倾倒、抛撒、丢弃;

(六)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沟渠、公共厕所等处;

(七)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给无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