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应当自报姓名。
对因故未能参加宪法宣誓的任职人员,应当另行安排。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