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第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