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全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具体程序由宣誓仪式的组织机关参照本办法制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