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大兴安岭地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大兴安岭地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法职人员,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法职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