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派出的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