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第五条有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省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