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通过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含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当选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