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揽工、派发广告等活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