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在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举办文化、公益及商业等活动未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在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除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