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决定。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