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处置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

禁止将餐厨垃圾交由未依法取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

禁止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垃圾。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