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