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市容环境卫生、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和本条例的规定,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等规定,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