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市容标准和技术规范。

设置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其他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等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六)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