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城市道路上运输砂石、水泥等散装货物和液体、垃圾、粪便等车辆,应当采取密闭、全覆盖、清洗等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带泥运行。

城市道路上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美观。

禁止机动车辆司乘人员向车外抛撒物品。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