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二)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三)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