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人行道、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设摊经营、兜售、揽工、派发广告等活动。

在不影响群众生活、交通通行以及市容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区域和时间,允许摆摊设点。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