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广场、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工程建设等情形需要在街道两侧、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搭建的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不得遮盖路标、街牌。

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举办文化、公益及商业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